柏井超滥伐林木案 京兴绿罚决字[2017]第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绿罚决字[2017]第21号
案件名称:柏井超滥伐林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柏井超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南次村村民柏井超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位于该村村西属其个人所有的3棵杨树砍伐,折合立木蓄积3.985立方米,价值9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柏井超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柏井超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928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期限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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